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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楊翰
法定代理人 林春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鍾兆鍵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8年9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期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一窗口繳費查詢表可參。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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