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字第9號
上訴人即附 鄭新福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上訴人即 黃秀蘭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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