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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敬超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上訴人 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東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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