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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吳貴鑾(即王祥德之繼承人)
王秀文(即王祥德之繼承人)
王秀如(即王祥德之繼承人)
王俊賢(即王祥德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秋瑛
被上訴人 彭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法扶律師)
本院審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一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致無法形成足夠之心證以釐真相,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下午3時準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被上訴人彭俊雄務必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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