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09,再易,2,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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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聲請人即
再審原告 孫宗凱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左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㈠、再審之訴駁回。

㈡、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

㈠、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民訴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㈡、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訴法第502條第1項也定有明文。

二、查:

㈠、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沒有繳交裁判費。

㈡、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補繳裁定後5日內繳交,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12日送達給聲請人乙節,有本院裁定(本院卷第37頁)、送達證書(本院卷第41頁)可參。

㈢、但是到了109年2月25日止,聲請人仍未如數繳交裁判費,有查詢表可佐(本院卷第43頁)。

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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