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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常愛華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上訴人 彭永昊
訴訟代理人 吳淑華
被上訴人 彭家豪
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人常愛華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具狀請求撤回對被告彭永昊等人之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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