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09,家上,8,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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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㈠、上訴駁回。
  3.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4. 事實及理由
  5. ㈠、上訴人的上訴聲明記載為:①原判決關於「准被上訴人與上
  6. ㈡、二造於本院民國(下同)109年7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陳稱:
  7. ㈢、因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八項部分,並不是原判決所認定
  8. 一、主張(除引用原審判決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9. ㈠、謹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
  10. ㈡、謹查,上訴人已於上訴理由書中表明:「原判決所認定之事
  11. ㈢、次查,原判決復認定:如併參酌前揭貳、三、㈦、㈧、㈨所
  12. ㈣、再查,上訴人於上訴理由書中檢附之出遊照片,皆已係被上
  13. ㈤、末查,原判決所認定上訴人之種種行為,已使彼此間感情消
  14. ㈥、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懇請本院詳為審理,
  15. 二、聲明:
  16. ㈠、上訴駁回。
  17.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18. 一、答辯(除引用原審判決記載,並補充如下):
  19. ㈠、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除「於被上訴人訴請離婚後,兩造均
  20. ㈡、按上訴人固曾於104年4月間誤與黃○○交往,然至105年9月
  21. ㈢、106年10月初是上訴人姊姊陪其重病之林姓友人到臺東池上
  22. ㈣、上訴人長年軍警生涯,不知不覺養成大男人主義,把被上訴
  23. ㈤、按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
  24. 二、聲明:
  25. ㈠、原判決關於第一項、第二項部分廢棄。
  26.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27.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28. 一、不爭執部分:
  29. ㈠、關於二造基本背景如下:
  30. ㈡、關於上訴人與黃○○的關係如下:
  31. ㈢、關於107年6月4日上訴人獲悉被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前」
  32. ㈣、關於107年6月4日上訴人獲悉被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後」
  33. ㈤、上訴人於原審通保令事件(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通常保護
  34. ㈥、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23日起訴時,得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35. ㈦、上訴人於107年5月23日起訴時,得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
  36. ㈧、以被上訴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於107年5月23日被上
  37. ㈨、被上訴人主張關於認定兩造婚姻是否產生破綻的具體事實如
  38. 二、爭執部分:
  39. 一、上訴人與黃○○的交往關係,足使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的婚
  40. ㈠、上訴人對於下列事實,都沒有爭執:
  41. ㈡、證人戊○○即二造所生次子於原審108年2月14日審理時也證
  42. ㈢、雖然黃○○於臺東地檢107年12月4日偵查時補充說:她與上
  43. ㈣、所以,從上訴人與黃○○的交往時間、程度,及上訴人對於
  44. 二、上訴人於107年6月4日之前,曾數次對被上訴人作出下述人
  45. ㈠、上訴人曾於下述時間點,對被上訴人發出下述言詞內容(以
  46. ㈡、證人戊○○於原審108年2月14日審理時也證稱:(問:被告
  47. ㈢、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上訴人至遲自104年11月22日起,
  48. 三、上訴人於107年6月4日之後(含當日),曾先後於下述時間
  49. ㈠、關於107年6月4日部分:
  50. ㈡、關於107年8月15日部分:
  51. ㈢、關於107年8月20日部分:
  52. ㈣、證人王○○於原審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
  53. ㈤、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提出離婚訴訟之
  54. 四、依上訴人所提證據,看不出他有作出修復二造婚姻關係的真
  55. ㈠、從上開三所述可以知道,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提出離婚訴訟之
  56. ㈡、證人戊○○於原審108年2月14日審理時也證稱:(問:兩造
  57. ㈢、上訴人所提的書證,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努力修復婚姻關係,
  58. ①、依上訴人所陳,除本院卷第21頁中間這張照片(下稱系爭照
  59. ②、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與黃○○出國的時間點是在104年8、9
  60. ③、至於系爭照片,被上訴人則表示「應該已經距今十年前了」
  61. ④、綜上,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照片,並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努
  62. 五、上開一至四認定的事實,經涵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應認
  63. ㈠、按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已達破綻程度,應綜合審酌:二造當事
  64. ㈡、經審酌上述後的結果,如果認為立於請求離婚的這一造,在
  65. ㈢、從上面所述可以知道,上訴人不僅與黃○○發生外遇於先,
  66. ㈣、雖然上訴人說:罵「他媽的」等僅是他的口頭禪等語,但從
  67. ㈤、另外,從上面所述,可以知道,本件婚姻破綻應是可歸責於
  68. ㈥、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是有理由
  69. 六、關於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70. ㈠、①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23日起訴時,得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
  71. ㈡、關於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
  72. ㈢、所以,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
  73. 七、原審判決二造離婚,並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366,456
  74.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75.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76.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家事判決 109年度家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107年度婚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關於本院的審理範圍: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4項定有明文。

查:

㈠、上訴人的上訴聲明記載為:①原判決關於「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離婚」部分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本院卷第15頁)。

㈡、二造於本院民國(下同)109年7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陳稱:上訴對象、範圍為:離婚及因離婚所生的剩餘財產分配關係,至於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八項部分,並不在上訴範圍內(本院卷第162頁)。

㈢、因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八項部分,並不是原判決所認定(離婚)法律關係為據的其他事件,所以,本院的審理、對象為:離婚及因離婚所生的剩餘財產分配關係,至於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八項部分,則不在審理範圍內。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主張(除引用原審判決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㈠、謹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應依客觀事實視該婚姻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信互賴、相互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之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又前揭條文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謹查,上訴人已於上訴理由書中表明:「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除『於被上訴人訴請離婚後,兩造均已喪失與對造繼續共同生活之意願』外,其餘部分,上訴人均不再爭執」,基此,原判決就「兩造間不爭執之事實」所列㈠至所載(見原判決第11頁至第13頁),認定有原判決貳、六、㈡-㈥所載之事證(見原判決第17頁至第22頁),故原審於判決書中所認定及記載:可見上訴人曾於104年4月14日至20日與訴外人黃○○(以下稱黃○○,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相約一同前往中國旅遊,且至105年9月約1年5個月之期間,亦與黃○○以男女朋友之關係交往而外遇,並曾有牽手與擁抱之親密行為,復於被上訴人發現黃○○之登機證及詢問上訴人行蹤時,出言辱罵及毆打被上訴人,甚至驅趕被上訴人離家,更無意願與被上訴人及子女共度家庭成員之重要節日,不僅堪認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23日訴請離婚時,即已因上訴人上開行為而喪失與上訴人繼續共同生活之意願,且任何人倘處於與被上訴人同一之境況,均將喪失維持與上訴人繼續共同生活之意願。

而上開致使兩造婚姻失去感情基礎(即婚姻發生破綻)之重大事由,並非基於被上訴人之一方所致而應由上訴人負責或應由上訴人負較重之責任(見原判決第22頁)部分,上訴人應已視同自認在案。

㈢、次查,原判決復認定:如併參酌前揭貳、三、㈦、㈧、㈨所載之不爭執事實,並佐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另具結證稱:107年6月4日上訴人除了口頭要求我及被上訴人離家,還把電源都關掉,說電費是他付的,我們都不能用,還說房子也是他買的,所以叫我們趕快搬出去,我不能忍受這種環境,我當時下去開燈時,上訴人還狠狠瞪我一眼,問我幹嘛,叫我滾開。

被上訴人當時本來不想搬,但我勸被上訴人先搬出去,因為當下環境真的不能忍受。

當時被上訴人想拿機車鑰匙,因為被上訴人說我們需要代步工具,結果上訴人就問妳要幹嘛,直接推被上訴人去撞停在車庫內的車。

我有聽上訴人說要把○○路的房子賣掉,要被上訴人把衣服拿走,時間應該是107年7、8月的事,那段時間我剛好回家住等語,堪認上訴人於獲悉被上訴人訴請離婚後,亦無與被上訴人繼續共同生活之意願(見原判決第22頁至第23頁),此外復有原審以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核發予被上訴人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再觀之本案一審歷次開庭筆錄所載,上訴人顯無修好之意願,復爭執婚後財產之計算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足認上訴人於被上訴人107年5月23日訴請離婚後,上訴人顯無與被上訴人繼續共同生活之意願。

㈣、再查,上訴人於上訴理由書中檢附之出遊照片,皆已係被上訴人107年5月23日訴請離婚前之舊事,此由照片中兩造所生子女均尚年幼即明,又上訴人自105年6月間退休後,雖係返回臺東與被上訴人同住,然上訴人經常整天不見人影,行蹤不明,甚至徹夜未歸(此部分原判決已認定應屬真實,見原判決第22頁所載),被上訴人倘主動關心詢問,欲透過溝通以修復夫妻間之裂痕,上訴人若非冷漠以對,即係斥責或以三字經辱罵被上訴人,另對被上訴人及家庭日益冷淡,諸如上訴人生日、父親節等特定節日,上訴人亦迥異於以往,藉故未在家與被上訴人及家人共渡(此部分原判決亦已認定應屬真實,見原判決第22頁所載),復自106年10月間(即上訴人自稱係與其胞姊及友人同住○○飯店之前),即藉故與被上訴人分房,雙方感情之破綻更加惡化,形同陌路,實非上訴人泛稱:106年間與被上訴人間之互動尚稱良好,106年10月之誤會造成兩造之心結再起云云,上訴人顯已無心與被上訴人維持婚姻關係。

㈤、末查,原判決所認定上訴人之種種行為,已使彼此間感情消磨殆盡,夫妻間相處最基本之信任、尊重與情愛已失所依附,被上訴人身、心皆受有鉅大打擊,兩造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互信基礎已失,夫妻感情破裂難以回復,依其情形,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地位時,均難期待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客觀上已達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構成婚姻難以繼續之重大事由。

㈥、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懇請本院詳為審理,賜判上訴駁回等語。

二、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丙、上訴人方面:

一、答辯(除引用原審判決記載,並補充如下):

㈠、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除「於被上訴人訴請離婚後,兩造均已喪失與對造繼續共同生活之意願」外,其餘部分,上訴人均不再爭執。

㈡、按上訴人固曾於104年4月間誤與黃○○交往,然至105年9月間已與黃○○完全斷絕往來,對因此造成被上訴人之重大傷害,上訴人一直深感愧疚,然不知如何表達與補償被上訴人,感謝106年間被上訴人還願與上訴人一起互動出遊,每每再看兩造106年間Line上之良好互動,及一同出遊墾丁、金門之照片,上訴人內心每每萬分感動,雀躍不已,衷心希望兩造間能夠和好如初。

㈢、106年10月初是上訴人姊姊陪其重病之林姓友人到臺東池上一遊,要上訴人導遊,上訴人當天因為酒醉才無法趕回家,上訴人絕對沒有重蹈覆轍再去找黃○○,惟對於造成被上訴人之誤會,實是因上訴人處事不當,沒有好好解釋清楚,亦望請被上訴人能夠體諒。

該林姓友人現已不幸過世,附此敘明。

㈣、上訴人長年軍警生涯,不知不覺養成大男人主義,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好視為當然而大部分忽略,心裡萬分感激,口頭卻絲毫說不出來,驟悉被上訴人訴請離婚之時,一時不知所措,種種失當行為,接踵而至,現今想來都不是上訴人之本意,甚至可說根本與本意相違背。

本件訴訟之後,上訴人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上訴人百分之百不想離婚,有十二萬分之意願要與被上訴人繼續共同生活,仍希望被上訴人能再給上訴人最後一次機會,且為徹底改善上訴人之不良習性,上訴人願意去上有關婚姻維持之諮商課程,如有幸與被上訴人一起上課,則更感榮幸,還望本院能夠成全安排。

另請求本院於本件判決前能夠再次安排調解,希望給上訴人再一次挽回婚姻之機會,至於兩造共有財產之安排,完全尊重被上訴人之意見,○○路房地移轉登記給被上訴人也可以,上訴人現在只祈求被上訴人給上訴人最後一次努力的機會,則不勝感激。

㈤、按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本件上訴人於104年雖曾犯錯,但106年間與被上訴人間之互動尚稱良好,106年10月之誤會造成兩造之心結再起,主要是上訴人獲悉被上訴人訴請離婚後,舉止失當,但這實是違背上訴人之真實心意,而從被上訴人106年與上訴人之互動情形以觀,若無106年10月之誤會,被上訴人應有維持婚姻之意願,上訴人願再盡最大之努力來挽回婚姻,則本件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並非無疑。

綜上,本件並無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被上訴人請求離婚,為無理由。

原判決為准予離婚之判決,尚有違誤,應予廢棄,並請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一審之訴等語。

二、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第一項、第二項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丁、不爭執及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62頁至第169頁、第174頁至第175頁,並由本院依相關卷證酌為修調、補充):

一、不爭執部分:

㈠、關於二造基本背景如下: 1、00年0月0日結婚。

2、婚後並未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

3、育有訴外人己○○及戊○○2名子女。

4、上訴人於84年2月1日退伍→原審卷一第6頁,原審卷二第159頁。

㈡、關於上訴人與黃○○的關係如下:┌─┬─────────────────────┐│1 │上訴人於104年4月13日至21日前往大陸旅遊,黃││ │○○與上訴人搭乘同一班機,座位與上訴人相鄰││ │→原審卷一第7頁、第46頁。

│├─┼─────────────────────┤│2 │黃○○先前聲請對上訴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以下││ │稱暫保令),經原審核發105年度暫家護字第118││ │號暫保令。

嗣於原審105年度家護字第238號保護││ │令事件審理程序中陳稱略以: ││ │①、(問:為什麼要撤回保護令的聲請?)我跟││ │ 相對人(即上訴人)達成協議。

││ │②、(問:撤回的聲請有被威脅或恐嚇?)沒有││ │ 。

因為之前在保護令開庭,他說保護令核發││ │ 還是會提抗告,我覺得沒完沒了,還把我們││ │ 同事扯進來。

││ │③、(問:暫時保護令核發對你沒有幫助?)他││ │ 雖然不會騷擾我,但是會打給我們主管,我││ │ 們主管會生氣,最嚴重要我遞辭呈,因為有││ │ 保護令相對人沒辦法直接找我,變成我要面││ │ 對我們主管,我會有壓力。

││ │④、(問:你們之間還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 │ ,但是最大的問題是他放不下,我跟他達成││ │ 協議,如果讓我好好上班我就撤銷保護令,││ │ 他不要再打擾我的主管,雖然我不知道他做││ │ 不做得到,但是他找我勝過找我們主管等語││ │ 後,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原審卷一第77││ │ 頁至第78頁反面,家護238卷第71頁、第72 ││ │ 頁。

│├─┼─────────────────────┤│3 │上訴人於原審105年度暫家護字第118號暫保令案││ │105年10月20日審理程序中陳稱略以: ││ │①、我與黃○○是男女朋友三角關係,交往有一││ │ 段時間,這段期間黃○○有劈腿的情況,我││ │ 有原諒她。

││ │②、最近一次是她出差,我很生氣,所以才要看││ │ 她的手機,我們有講到要分手,我去找她的││ │ 理由係因她的手機封鎖我。

││ │③、我跟黃○○說聲請保護令的後果,要她想到││ │ 我有婚姻關係,(我太太)會想到我們有在││ │ 一起的關係,這樣的聲請對她不利,管區會││ │ 去查她,會讓全○○知道這件事情等語→原││ │ 審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反面,家護238卷第2││ │ 0頁反面至第21頁。

│├─┼─────────────────────┤│4 │黃○○於原審105年度暫家護字第118號暫保令案││ │105年10月20日審理程序中陳稱略以: ││ │①、我與上訴人之前是男女朋友,從認識到現在││ │ 5年,沒有同居,但我偶爾去上訴人住的地 ││ │ 方住個1、2天,有時候1個月1次去住假日。

││ │②、今年(105年)6月之後,才開始去他住的地││ │ 方,之前只是男女朋友交往,有親密關係等││ │ 語→原審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反面,家護23││ │ 8卷第19頁反面。

││ │③、黃○○上開所提「上訴人住的地方」係指上││ │ 訴人○○鄉○○住所,黃○○去的時候,房││ │ 子內只有他們2人。

│├─┼─────────────────────┤│5 │被上訴人對於:①、上訴人與黃○○於104年4月││ │間,共同前往大陸旅遊,②、及於105年10月前 ││ │某日,在不詳處所涉嫌通姦提出告訴,經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75號為 ││ │不起訴處分→原審卷二第20頁、第21頁,家護抗││ │2卷第33頁至第34頁。

│├─┼─────────────────────┤│6 │上訴人及黃○○於上開5偵查案件(107年度偵字││ │第2475號)偵查中,陳稱: ││ │①、上訴人陳稱:於104年有參加旅行團去大陸 ││ │ 遊玩,但沒有發生性關係等語。

││ │②、黃○○陳稱:她在聲請保護令案件中,有坦││ │ 然跟法官陳述與被告有親密關係,但該親密││ │ 關係僅係牽手與擁抱,並非發生性關係等語││ │ 。

│└─┴─────────────────────┘

㈢、關於107年6月4日上訴人獲悉被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前」:┌─┬─────────────────────┐│1 │104年11月22日,二造對話內容,如原審判決書 ││ │第17頁、第18頁所載(本院卷第75頁、第76頁)││ │。

│├─┼─────────────────────┤│2 │104年12月29日,二造對話內容,如原審判決書 ││ │第18頁、第19頁所載(本院卷第76頁、第77頁)││ │。

│├─┼─────────────────────┤│3 │105年5月6日,二造對話內容,如原審判決書第 ││ │19頁所載(本院卷第77頁)。

│├─┼─────────────────────┤│4 │105年6月30日,二造對話內容,如原審判決書第││ │19頁、第20頁所載(本院卷第77頁、第78頁)。

│├─┼─────────────────────┤│5 │105年7月16日,二造的對話內容,如原審判決書││ │第20頁所載(本院卷第78頁)。

│├─┼─────────────────────┤│6 │上訴人於106年10月12日晚間前往池上○○飯店 ││ │與上訴人姐姐及其女性朋友同住,事先並未告知││ │被上訴人,且當日晚間並未返家居住,被上訴人││ │數次撥打電話給上訴人,但上訴人並未接聽,迄││ │翌日(10月13日)早上,上訴人方因被上訴人要││ │求返家(○○○○路)。

│└─┴─────────────────────┘

㈣、關於107年6月4日上訴人獲悉被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後」(含當日):┌─┬─────────────────────┐│1 │上訴人於107年6月4日接獲被上訴人起訴後相關 ││ │通知,隨即: ││ │①、於晚間要求上訴人及戊○○搬離臺東縣○○││ │ 市○○路0段00號住家(以下稱系爭○○路 ││ │ 住家)。

││ │②、被上訴人先後臨時投宿市區旅館、暫住○○││ │ 市區他人家中及臨時在外租屋。

││ │③、迄原審107年度暫家護字第133號暫保令核發││ │ 後107年10月12日,上訴人依上開暫保令諭 ││ │ 知遷出上址,被上訴人方返家(系爭○○路││ │ 住家)居住→原審卷一第74頁、第245頁至 ││ │ 第246頁反面。

│├─┼─────────────────────┤│2 │107年8月15日下午5時40分許,前往被上訴人工 ││ │作場所對被上訴人大聲說話,要求被上訴人將該││ │還的東西還給上訴人→原審卷一第208頁,家護 ││ │185卷第30頁反面。

│├─┼─────────────────────┤│3 │107年8月20日上午8時許,前往被上訴人工作場 ││ │所→家護185卷第30頁反面。

│├─┼─────────────────────┤│4 │被上訴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以下稱通保令)││ │,並經原審先後核發:①、107年度暫家護字第 ││ │133號暫保令,②、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通保 ││ │令→原審卷一第245頁至第251頁、第74頁正、反││ │面、第208頁。

│└─┴─────────────────────┘

㈤、上訴人於原審通保令事件(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通常保護令)107年12月20日審理程序中陳稱略以:1、(107年)6月4日回來,收到被上訴人訴請離婚通知,我才很生氣,我說那就不要住在一起,住在一起就吵架。

2、我說過:我退休月俸只有2萬多,分擔家計本來被上訴人就要負擔,既然要告我就算清楚,不給我錢,就請被上訴人搬出去等語→家護185卷第60頁。

㈥、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23日起訴時,得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基礎的婚後財產範圍及價值詳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

㈦、上訴人於107年5月23日起訴時,得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基礎之婚後財產範圍及價值詳如原審附表二所示→本院卷第100頁至第106頁。

㈧、以被上訴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於107年5月23日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

㈨、被上訴人主張關於認定兩造婚姻是否產生破綻的具體事實如下:1、上訴人與黃○○的關係。

2、107年6月4日前2造互動關係。

3、107年6月4日後2造互動關係。

二、爭執部分:二造婚姻關係是否已達破綻程度?戊、本院的判斷:

一、上訴人與黃○○的交往關係,足使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的婚姻忠誠產生懷疑:

㈠、上訴人對於下列事實,都沒有爭執:1、上訴人於原審105年度家護字第23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中陳稱:「我跟聲請人(即黃○○)是男女朋友三角關係,我跟她交往有一段時間,這段期間她有劈腿的情況,我有原諒她。

最近一次是她出差,我很生氣,所以我才要看她手機,我們有講到要分手……」、「……我跟她(即黃○○)說報聲請保護令的後果,要她想到我有婚姻關係,我太太(即被上訴人)會想到我們有在一起的關係,這樣的聲請對她不利,管區會去查她、會讓全○○知道這件事情……」(家護238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

2、①黃○○於原審105年度家護字第23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中也陳稱:(問:你跟相對人〈即上訴人〉的關係?)之前是男女朋友;

(問:你們交往多久?)從認識到現在五年,可是我一直想要分手;

(問:有無曾經同居共同生活?)沒有同居。

但我有偶爾去他住的地方住個一兩天,有時候一個月一次去住假日,今年六月之後才開始去他住的地方,之前只是男女朋友交往;

(問:交往認識的程度?)有親密關係……(家護238卷第19頁反面),於105年12月29日審理時也陳稱:「最大的問題是他放不下」(家護238卷第71頁反面)。

②上訴人於本院109年7月6日準備程序時也自承:(問:黃○○所提到的:你住的地方,指的是哪裡?)應是○○鄉○○的住所;

(問:黃○○去的時候,房子內是否只有你們2人)是的(本院卷第164頁)。

3、上訴人於104年4月13日至21日前往大陸旅遊,黃○○與上訴人搭乘同一班機,座位與上訴人相鄰→原審卷一第7頁、第46頁。

㈡、證人戊○○即二造所生次子於原審108年2月14日審理時也證稱如下:(問:是否知道原告〈即被上訴人,本段落均同〉要訴請離婚?)被告〈即上訴人,本段落均同〉外遇;

(問:被告何時開始外遇?)在我國中的時候,因為我之前有接到恐嚇電話,那是外遇對象的前夫,告訴我說被告在外面有做一些見不得人的事情;

(問:原告是否有因被告與外遇對象一起搭機到中國而吵過?)是聽原告說的;

(問:被告退休後與原告都是因為何事吵架?)因為外遇對象吵架,應該也有錢財;

(問:是否是因為原告認為被告還是有跟外遇對象交往而吵架?)就我聽到的內容就是這樣;

(問:被告通常如何回應?)都說不要管或說沒有;

(問:就你自己觀察,被告退休後,是否有什麼地方會讓家人認為還是有跟外遇對象往來?)都是聽原告說的,原告會拿一些之前的事情來跟現在比較,問被告是否還有跟外遇對象往來;

(問:對於原告訴請離婚,有何想法?)尊重原告的意見,希望離婚;

(問:為何會這麼認為?)因為被告對原告已經沒有感情存在,而且錢財沒有分的很清楚,最主要的是外遇的事情;

(問:原告因外遇事情吵架,原告有無因為這件事情,對原告的心神造成影響?)有,在我國高中時,我補習完原告來載我,路上一直抱怨被告跟外遇對象的事情,抱怨的時候有時候就瀕臨崩潰,就是掉淚,整個人看起來很憂鬱;

(問:這個情形持續多久?)絕對有1年以上,但有沒有到2年我不清楚(原審卷一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24頁)。

㈢、雖然黃○○於臺東地檢107年12月4日偵查時補充說:她與上訴人間只有牽手跟擁抱這樣的程度,並沒有發生性行為等語(偵2475卷第23頁)。

但是:1、從上訴人與黃○○交往的時間長達5年。

2、2人曾一起前去大陸出遊1個星期左右。

3、黃○○並曾前去上訴人○○鄉○○的住所同住過夜,而且當時屋內只有他們2人。

4、他們2人至少也有牽手跟擁抱這樣的親密程度。

5、被上訴人曾因上訴人外遇問題,情緒瀕臨崩潰。

6、上訴人曾因與黃○○外遇問題,而於105年3月11日以言詞侮辱被上訴人,並疑似有家暴的行為(家護185卷第61頁、第62頁,詳下述二、㈠、3所述)。

可見,上訴人在與黃○○交往期間,應是非常在意黃○○的,否則應不至於如此。

㈣、所以,從上訴人與黃○○的交往時間、程度,及上訴人對於黃○○三角關係的反應來看,應足認上訴人與黃○○的婚姻外交往已明顯逾越正當男女交往分際,雖然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有發生性交行為,但這樣的交往程度、情形顯然破壞婚姻忠誠義務,並足使二造的婚姻關係產生破綻。

二、上訴人於107年6月4日之前,曾數次對被上訴人作出下述人格性侮辱言詞:

㈠、上訴人曾於下述時間點,對被上訴人發出下述言詞內容(以下的被告指上訴人,原告指被上訴人,本院卷第165頁、第166頁,原審卷一第120頁至第124頁、第257頁至第260頁反面,家護185卷第60頁反面至第62頁):1、104年11月22日:被告:妳真是他媽雞夠賤啊妳啊,妳翻我的東西,翻我的東西原告:你為什麼不說你自己賤啊被告:蛤原告:你一直口口跟我說口口聲聲跟我說沒有什麼,結果我翻出證據你的你的態度竟然是這樣被告:什麼叫做證據,妳可以翻我的東西嗎原告:重點不是這樣,你重點跟被告:你想怎麼樣嘛原告:你重點被告:妳想怎麼樣,妳想怎麼樣,妳想怎麼樣嘛,妳告訴我原告:是你想怎麼樣,我們安安穩穩的過日子,你不喜歡啊被告:妳不要再跟我講那麼多,通通不要再講了,我操你媽的B,妳翻我的東西原告:對啊你是怎樣是見笑轉(錄音停止)2、104年12月29日:被告:妳現在是怎樣,喂原告:你不是叫我滾出去嗎被告:對啊阿妳現在是怎樣原告:沒有怎樣啊被告:妳不用回來是不是原告:你不是打電話來跟我道歉,你就不要跟我說我要不要回家被告:我為什麼要跟妳道歉原告:你又乙○○你這個月已經打我打了幾次,你昨天踹我我是我是路人嗎被告:蛤被告:妳是妳是討打嘛原告:什麼叫討打被告:嗎我有惹妳嗎原告:我媽媽,我媽我媽生下我是來給你打的嗎我嫁給你是給你打的嗎被告:蛤沒有人,我已經我已經原告:你踹我是踹成什麼樣子了原告:你踹我是踹成什麼樣子了,你自己心裡有底好嗎被告:妳講妳講那個什麼話妳講那個什麼妳講那個什麼話原告:為了一個雞巴毛,你覺得你本來就是啊被告:那妳現在在那裡,如果妳不回來我把門鎖一鎖好嗎原告:你管我,你自己鎖門拉,我不會回去,我跟你說你既然叫我滾我就滾,等你去上班的時候我再回家那樣,你高興了吧被告:這樣哦,不用那我就明天把房子賣一賣我託仲介直接賣妳可以搬出去了,妳東西可以清乾淨了原告:隨便啦你開心就好,一直以來都是只有你高興被告:我告訴妳要狠就來狠吧,沒關係啦原告:這不是狠不狠你高興(錄音中止)3、105年3月11日:原告:妳講話啊,乙○○在家,妳講給他聽。

黃:妳找我什麼事?原告:問妳。

被告:不用,我打給她。

原告:對,妳們兩個網內互打剛剛好。

被告:掛掉、妳掛掉。

黃:什麼網內互打。

原告:對,妳們兩個喜歡講話,妳講話,黃○○妳講話啊,不然我就打電話到妳公司去。

黃:我現在打給妳。

妳剛不是打給我。

原告:我們現在兩個就為了你,妳們再私底下往來嘛。

被告:不用,妳掛掉。

原告:我為什麼要掛掉被告:黃○○妳把她掛掉。

原告:你敢掛掉妳就死定了。

被告:不用。

原告:你不用在那邊裝聾作啞,不需要,不用私底下,我現在放擴音啊,妳就講話啊,我叫妳講話妳聽到沒有。

被告:妳不要講、妳不要講。

黃:妳不是找我嗎?被告:妳掛掉啦。

原告:妳告訴乙○○妳們是不是要在一起?妳叫他跟我離婚?被告:妳掛掉啦。

原告:妳叫他離婚?這不是妳們要的嗎?私底下一直LINE來LINE去,聯絡,這不是妳要的嗎?被告:妳掛掉啦。

原告:不用在那裡裝吸鼻子。

被告:妳掛掉啦。

原告:妳講話啊。

妳不是說一直叫我打電話給乙○○,我打了啊,那妳講話啊。

黃:不是啦,妳到底找我什麼事?原告:問妳,又是因為妳。

被告:不用啦,妳掛掉啦。

原告:又是因為妳,昨天我打給妳的時候妳在通話中,也是他打給妳。

黃:誰打給我?原告:妳說呢?妳說呢?黃:妳昨天什麼時候打給我的,我怎麼知道妳打給我。

原告:妳自己心裡(誤植為「理」)有底,我現在都知道妳下班時間是什麼時候了,對,然後他也知道妳下班時間是什麼時候,所以他就會跟妳聯絡。

對不對,妳們兩個不是要在一起嗎?我現在就光明正大在這裡,我開擴音給他聽。

被告:妳掛掉啦。

黃:妳現在到底想要怎麼樣嘛?原告:妳應該問乙○○到底要怎樣。

這是妳們兩個惹出來的禍,為什麼要影響到我?被告:對啊,妳到底想要怎麼樣,妳要離就離嘛,就這樣嘛,妳在囉哩巴嗦什麼東西啊。

原告:對啊,妳看,他很開心ㄋㄟ,這是妳要的結果嘛,妳破壞我的家庭ㄋㄟ。

被告:妳掛掉,她給妳錄音。

原告:本來就應該要錄音啊,我還要錄給她哥哥聽ㄋㄟ。

所以他一直要妳打,就是因為他不要錄音,我來錄音沒關係。

被告:錄…(聽不清楚)原告:妳講話啊,妳不講話我就打電話到妳公司。

黃:妳不要動不動就用威脅的好嗎?原告:那又怎樣,誰叫妳要影響到我的婚姻?妳離婚就算了。

黃:誰影響了。

原告:妳知道乙○○說什麼嗎?他跟妳約炮是因為妳離婚啊,妳離婚可是他沒離婚,是在搞什麼鬼。

被告:幹你娘,機八毛,賤女人,妳他媽欠人家打是不是。

(出現打鬥聲,還有男威脅妳再講)原告:黃○○妳看他還會家暴。

這是妳要的嘛。

原告:這是我的手機你幹嘛。

(04:18出現徒手毆打的打人聲音)原告:你被告:妳再抓啊。

原告:是你在抓,你放手。

被告:我出拳了喔。

4、105年5月6日:被告:怎樣原告:你也夠了被告:我操你媽B,我叫妳不要打了,妳沒有聽到嗎原告:對,但是我跟你說過,我等等會回去,好嗎被告:我操你媽B,你聽到了沒有,我操你媽B,你聽到了沒有原告:阿你是在是在不開心什麼,沒有人知道是什麼被告:妳管我我操你媽B,你沒有聽懂是不是原告:你為了康乃馨嗎被告:我受夠了,我操你媽的B啊原告:那受夠(錄音中止)5、105年6月30日:被告:喂原告:你有沒有要回家被告:怎樣,有什麼事嗎原告:……她們回來,我弟弟要請我們去吃飯被告:那妳去吃啊妳不早講原告:你如果你如果以後都不跟,我中午問你你也是那副樣子我要講什麼被告:沒關係,那妳就聚妳家的嘛,妳去妳們家的活動就好了嘛,我要幹嗎我要幹嗎我要幹嘛的話妳就不用管我原告:對啊那以後你都不要參加就好了,對啊但是以後你都不參加了,我告訴你我最起碼比你好很多我還會叫你,不像你姐姐回來你連說都不說,這就是我們倆個不同的地方被告:不用不用不用不用講不用了不用好不用講(以上陸續於原告上開陳述中出現)妳去飯啦好妳不用管我原告:但是我媽媽都會問,賭爛的就是這樣被告:妳就問啊,妳就說我沒有啊我沒有在啊,我出門阿,好嗎就這樣就好了原告:對阿,人家有心把你當一家人,你就一天到晚是怎樣,今天是你的問題被告:你有跟我,你有跟我講說原告:我中午要告訴你的時候,就問一下說你在哪裡,你就這樣子,對不對(以下錄音省略)6、105年7月16日:原告:反正反正我們就是等你就對了被告:不用啦原告:我告訴你我就是等你對不對被告:妳不用等啦原告:我就是等你對不對孩子好不容易回來被告:妳就等就等麻我就是我就是我就是不想回去好嗎原告:那你就你就開始跑啊,跑去鹿野,跑去池上,跑去富里被告:你不用管我跑去哪裡,好嗎原告:我不是要管你,而是你丟臉的事情做的夠多了被告:因為我告訴妳,我操你媽的B,妳罵夠了嗎原告:對不對賭爛,是我賭爛不是你(錄音中止)

㈡、證人戊○○於原審108年2月14日審理時也證稱:(問:被告吵架時,是否會用3字經罵原告,或是動手打原告?)會,會罵他媽的之類的。

動手的話我沒有親眼看到,但我有聽到,就是聽到打的聲音,或是吼的聲音(原審卷一第223頁)。

查證人戊○○上開證述有上面提到的錄音譯文可以印證,足認證人戊○○的證述應具有信用性。

㈢、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上訴人至遲自104年11月22日起,即接續多次以一些低俗鄙夷的詞彙侮辱被上訴人。

三、上訴人於107年6月4日之後(含當日),曾先後於下述時間,為下述行為,這樣的行為態樣、程度,使被上訴人差點流落街頭,並意圖使被上訴人職場上臉面掛不住或工作做不下去,足使二造的婚姻關係產生破綻:

㈠、關於107年6月4日部分:1、證人戊○○於原審108年2月14日審理時證稱:(問:去年〈107年〉6月4日,被告〈即上訴人,本段落均同〉有無趕你及原告〈即被上訴人,本段落均同〉離家?)是;

(問:當日被告除了口頭要求你們離家,還有做什麼事情?)被告把電源都關掉,還說電費是他付的,我們都不能用,還說房子也是他買的,所以叫我們趕快搬出去……當時原告想拿機車鑰匙,因為原告說我們需要代步工具,結果被告就問妳要幹嘛,直接推原告去撞停在車庫內的車(原審卷一第223頁正、反面)。

2、上訴人也不爭執,有於107年6月4日要求被上訴人離開○○路住家,並因機車使用問題,擋在門口不讓被上訴人進來,2人因此而有肢體上碰觸(本院卷第167頁)。

3、被上訴人因上訴人突然要求離開○○路住家,不得不暫住○○他人家中及臨時在外租屋,差點流落街頭乙節,亦經被上訴人陳稱在卷(本院卷第204頁、第205頁),上訴人就此節於本院109年7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也沒有提出爭執(本院卷第167頁)。

㈡、關於107年8月15日部分:1、證人王○○(被上訴人同事)於原審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8年1月17日審理時也證稱:(問:107年8月份,相對人〈即上訴人,以下關於同案均同〉是否有到○○醫院找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以下關於同案均同〉?)有,一共去2次,第一次是下午5點多,我還沒有下班,第二次是上午8點多,當時我還沒有上班,所以我不清楚;

(問:第一次發生何事?)聲請人當時坐我旁邊,相對人一進來就要聲請人還他東西,我想說那是家務事,後來相對人就愈來愈大聲,我就離開座位跟相對人說這是上班地點、上班時間,請他出去,結果相對人不聽還是一直罵,並一直跟聲請人要東西,後來聲請人離開位置,相對人也跟著過去,且臉色很難看,我們怕聲請人會出什麼事情,所以就跟著過去,在櫃台時相對人也指著我罵我說我是什麼人,這是我的家務事。

我們跟過去時,他們還是一直在對罵,相對人還是很兇,我們怕會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我就拉著聲請人請她不要再說了,後來主管進來,也是跟相對人說這是上班地點,有事情跟法院說,後來不知道為何相對人就把上衣脫掉丟在地上,說什麼衣服是聲請人買的,還給你之類的,後來才離開辦公室;

(問:當時相對人除了表情很兇外,還有無說什麼會讓你趕到害怕的話?)相對人說很多很兇的話,讓我們很害怕相對人之後會有什麼動作,所以才會跟聲請人說不要再說了,時間過很久了,細節記不清楚了(家護185卷第80頁正、反面)。

2、證人王○○於107年12月18日所提陳述書也指出:①、107年8月15日下午約5:40左右,當時○○(即被上訴人)因工作未完成所以尚未離開辦公室(4:30下班),在她自己的座位上,突然他的先生乙○○走了進來,莫名其妙的大聲怒罵並要求○○歸還某些物品,因為○○事先已告知過我,她最近家裡發生的事,所以當下我就站了起來並說:「現在是上班時間,你不要在這裡吵,請出去」。

他卻指著我很兇地說:「這是我們家的事妳別管」,又繼續一直罵髒話,要○○還機車、還東西的……又說什麼○○偷藏錢,去買保險是有預謀的(又罵髒話),還說○○一定是交了醫生男朋友才會這樣做……講了一堆亂七八糟的話。

②原本○○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但因不想再理會乙○○,所以就離開了座位,沒想到乙○○竟也跟著移動並試圖靠近她,因為不知道他要做什麼,我害怕○○會遭受暴力攻擊,急忙拉住○○並擋在他們2人中間,阻擋乙○○的靠近,再次請乙○○出去,他根(誤植為「跟」)本不理會,還瞪大眼睛想揍人的兇樣,但乙○○仍執意不走,且不斷的指責怒罵。

③乙○○進來時的樣子很嚇人,當下也有其他同事發現,便立即通報找主管來與乙○○溝通,主管告知他,現在為上班時間請勿吵鬧,且這件事已交由法院處理,不必多說什麼,請他在法院跟法官說,一切就等法院判決,最後才心不甘情不願的怒罵離開。

④從發生事情至今已過了四個月,我已不太記得乙○○罵過的髒話,但當時他一直怒罵,給我的感覺是很恐怖,且一副(誤植為「付」)就是要揍人的樣子,最後不知他們二人講了什麼,他還當場脫掉上衣氣憤的丟在地上,一臉兇狠氣憤地離開我們辦公室。

當時的情形就是這樣(家護185卷第64頁)。

3、證人葉○○(上訴人主管)於原審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8年1月17日審理時也證稱:(問:107年8月份,相對人是否有去馬偕醫院找聲請人?)是,我碰到他2次;

(問:第一次相對人去找聲請人發生何事?)同事跟我說聲請人與相對人有爭執,我過去看時,相對人已經在大聲了,我聽到相對人一直跟聲請人要拿回東西,聲請人回應的態度是很溫柔、很小聲的跟相對人解釋事情;

(問:過程中有無聽到相對人說一些髒話、或是刺激性的言語?)有,他一出口就是他媽的等髒話,我覺得不太像是夫妻在爆(誤植為「暴」)粗口;

(問:後來相對人如何離開?)他們中間有隔一個桌子,因為相對人很兇,我很怕他會打聲請人,我跟另一個同事一直勸相對人好聚好散,這裡是工作場所,不要在這裡爭執,但相對人不肯離開,盧很久,最後才離開(家護185卷第78頁反面、第79頁)。

4、上訴人也不爭執有於107年8月15日前去被上訴人的工作地點,而且自承:「我講他媽的那是我的口頭禪」(家護185卷第79頁反面、第80頁反面)。

5、從證人王○○、葉○○2人的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而且與上訴人也沒有什麼利害關係,加上上訴人也自承確有於107年8月15日前去被上訴人工作地點,及有說「他媽的」等事實,應認證人王○○、葉○○2人的證述應具有信用性。

㈢、關於107年8月20日部分:1、本院於109年8月3日勘驗107年8月20日錄影光碟,結果如下:上訴人至被上訴人工作場所向被上訴人工作地點同事表示:被上訴人在外面租房子,結果跟別人搞在一起(本院卷第204頁)。

2、證人葉○○於原審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8年1月17日審理時也證稱:(問:第二次相對人到醫院找聲請人發生何事?)第1次隔沒多久相對人又過來,第一次是要拿回首飾,第二次是要拿回機車,相對人也是一直盧說機車是他的,聲請人說她上班要用,小孩也要用,相對人就是不聽,認為錢是他賺的,他要拿回來,我們一直勸他們,最後相對人發火,說要請院長出來,還說要讓聲請人在這裡工作不下去,最後我們請警衛出來處理;

(問:有無其他補充?)其實他們的對話內容很多,但我認為相對人就是要來聲請人的工作地方騷擾,讓她工作不下去,讓她屈服,相對人說他有的是時間,可以慢慢耗下去(家護185卷第79頁)。

㈣、證人王○○於原審107年度家護字第18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8年1月17日審理時也證稱:被上訴人並沒有上訴人所說跟醫生出差的事情(家護185卷第80頁反面)。

㈤、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提出離婚訴訟之後(107年5月23日,原審卷一第1頁),不僅沒有停止以言詞侮辱被上訴人的行止,而且於107年6月4日收到離婚訴訟通知後,更將被上訴人趕出系爭○○路住家,差點使被上訴人露宿街頭,更沒實據謾稱被上訴人在外面租房子,結果跟別人搞在一起,且接續到被上訴人工作地點騷擾,意圖讓她工作做不下去。

四、依上訴人所提證據,看不出他有作出修復二造婚姻關係的真摰努力:

㈠、從上開三所述可以知道,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提出離婚訴訟之後,不僅沒有停止以言詞侮辱被上訴人的行止,而且於107年6月4日收到離婚訴訟通知後,更將被上訴人趕出系爭○○路住家,差點使被上訴人露宿街頭,更沒實據謾稱被上訴人在外面租房子,結果跟別人搞在一起,且接續到被上訴人工作地點騷擾,意圖讓她工作做不下去,可見,上訴人不僅沒有努力修復二造婚姻關係的破綻,更持續去加深該裂痕。

㈡、證人戊○○於原審108年2月14日審理時也證稱:(問:兩造從何時開始分房?)具體時間不清楚,但在我國中時就有一兩天不睡一起,到我國高中時完全沒有睡在一起;

(問:被告〈即上訴人,本段落均同〉退休後〈按:應係105年6月2日〉待在家裡的時間有無比較多?)剛開始有比較多,但後來就○○跟○○路的家兩邊跑,後來就愈來愈少回○○路的家;

(問:被告為何不常回來○○路的家?)因為總是吵架,被告說如果回來吵架,他就回去○○睡;

(問:被告退休後是否會參與家族聚會?)剛開始會,但後來吵得很兇,外婆那邊知道也不太會去了;

(問:之後被告是否有跟原告〈即上訴人,本段落均同〉說:要把○○路的房子賣掉,要原告把衣服拿走?)我有聽被告說這件事情,但我忘記是何時說的,應該是7、8月的事,那段時間我剛好回家住;

(問:被告會不會到原告上班的地方去跟原告吵架?)有,我聽原告及其同事說被告有到上班地方鬧,但吵什麼我不清楚,但鬧到大家都無法上班。

原告的主管也有講這件事情,並要原告及被告不要在上班的地方鬧;

(問:106、107這兩年,被告有無跟你們一起過節?)記不清楚,過年都是原告在準備,被告有時候會跑出去,我沒有印象被告有沒有來跟我們過節;

(問:被告是否常常在過節時沒有跟你們一起過?)對;

(問:你們有無問被告你去幹嘛了?)我跟被告話本來就比較少,大部分都是原告會問你在幹嘛為何不來,但被告都說:不要管或不要問之類的(原審卷一第222頁至第224頁反面)。

從證人戊○○的證述也可以知道:二造因第三者黃○○等原因致婚姻關係發生破綻之後,上訴人並沒有積極努力地嘗試去修復這段婚姻關係。

㈢、上訴人所提的書證,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努力修復婚姻關係,或可以期待二造的婚姻關係有修復的可能性:1、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

①、依上訴人所陳,除本院卷第21頁中間這張照片(下稱系爭照片)是104年拍攝,其他均是104年更早以前所拍攝的照片(本院卷第170頁)。

②、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與黃○○出國的時間點是在104年8、9月間(原審卷一第2頁反面),從時間點來看,依上訴人自己所陳,除系爭照片外,均早於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與黃○○出國的時間點。

③、至於系爭照片,被上訴人則表示「應該已經距今十年前了」,且縱使系爭照片確是104年所拍,上訴人亦沒有證明:系爭照片拍攝的時間點,究係於同年8、9月間(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與黃○○出國的時間點)之前或之後?

④、綜上,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照片,並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努力修復婚姻關係,或可以期待二造的婚姻關係有修復的可能性。

2、本院卷第27頁:這是約6至10年前所拍攝的照片,從時間點來看,拍攝的時間早於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與黃○○出國的時間點,並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努力修復婚姻關係,或可以期待二造的婚姻關係有修復的可能性。

3、本院卷第29頁:僅足證明上訴人將被上訴人的名字於通訊軟體好友介面放在「我的最愛」這1欄,或僅是方便查找,或僅是臨訟始使用手機功能做如此編排後拍攝,且僅是被上訴人單方即可決定的表示行為,實難以此代表兩造真實情感狀況。

4、本院卷第31頁、第33頁、第35頁:這些截圖照片頂多僅足證明,上訴人去臺北看他父親的堂兄弟,或將探視情形傳送給被上訴人知道,及鼓勵小孩子讀軍校而已,尚無法以此,即足認上訴人有努力修復婚姻關係,或即可以期待二造的婚姻關係有修復的可能性。

5、本院卷第37頁至第41頁:這幾張書證反可以證明,到了106年間的時候,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外遇這件事,已較為緩和,且已嘗試與上訴人修復關係,但相對來說,並看不出來上訴人的回應,已達作出修復婚姻關係努力的程度。

6、本院卷第43頁:這張照片固足以證明,二造約於106年9月間去金門旅遊時,情感有往修復的方向前進,但依證人戊○○於原審108年2月14日審理時所證:(問:從金門旅遊回來後,兩造感情有沒有比較好?)原告(即被上訴人)回來後有跟我說:她在金門有跟被告(即上訴人)吵架,偶爾講一兩句話,沒事就吵架(原審卷一第222頁)。

可見,單憑這1張照片,實無法證明上訴人有真摰努力修復婚姻關係,或即可以期待二造的婚姻關係有修復的可能性。

7、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這幾張書證固可以證明上訴人於107年4月、5月間有向被上訴人告知他的所在、去向,但也可以證明107年的4、5月份,上訴人在外地的頻率不低,甚期間非短(如去中部一週),而當其離家時,被上訴人即須在臺東隻身照顧家庭,故尚無法憑此即證明上訴人有真摰努力修復婚姻關係。

8、本院卷第51頁、第53頁:這2張書證雖可以證明於105年11、12月的時候,二造的關係有趨於較為和緩的表徵,但從這2張書證來看,並無法看出上訴人方面有作出任何修復努力。

再者,相較於上訴人於107年6月4日持續以低俗性的字詞侮辱被上訴人,而且,沒實據謾稱被上訴人在外面租房子,結果跟別人搞在一起,且接續到被上訴人工作地方騷擾,意圖讓她工作做不下去等情,更足認,上訴人不僅沒有去修補二造的關係,且可歸責的接續去加深裂痕。

9、本院卷第55頁:這張截圖照片僅足證明上訴人的姐姐與她的友人到花東旅遊而已,無法證明什麼。

五、上開一至四認定的事實,經涵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應認二造婚姻關係已達破綻,而難以期待可以修復的程度:

㈠、按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已達破綻程度,應綜合審酌:二造當事人的行為、態度、子女的有無、狀態、雙方的年齡、性格、職業、資產狀況等婚姻關係所顯出的一切因子,也就是說,要去判斷:婚姻關係到達如何狀態、造成這般狀態的原因、有無修復可能性等。

㈡、經審酌上述後的結果,如果認為立於請求離婚的這一造,在通常情形之下,不管是誰都會請求離婚時,應認婚姻關係已達破綻,而難以回復滿足婚姻本質的共同生活。

㈢、從上面所述可以知道,上訴人不僅與黃○○發生外遇於先,更至遲自104年11月22日起,即多次以低俗性的詞語侮辱被上訴人,且於收受離婚訴訟通知後,不要說反省檢討自己,更將被上訴人掃地出門,使被上訴人差點露宿街頭;

更沒有實據,即謾稱被上訴人在外與別人搞在一起,復持續到被上訴人的工作地點騷擾,試圖讓被上訴人工作做不下去。

另審酌:二造自107年6月之後,即持續分居到現在(本院卷第206頁),及二造所生的子女皆已成年(原審卷一第6頁、第50頁、第51頁),上訴人為軍人退伍,警察退休(原審卷二第159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75頁),被上訴人在醫院工作(家護185卷第30頁反面),二造離婚之後,並不會使其中一造陷於經濟困境,應認立於請求離婚的這一造,在通常情形之下,不管是誰都會請求離婚,應認婚姻關係已達破綻,而難以回復滿足婚姻本質的共同生活。

㈣、雖然上訴人說:罵「他媽的」等僅是他的口頭禪等語,但從上面所述可以知道,上訴人不止是罵這些而已(如:妳真是他媽雞夠賤啊妳啊),而且,曾經從事軍、警工作的人,也不代表就易於或得以低俗性的言詞侮辱他人,甚是自己的配偶。

㈤、另外,從上面所述,可以知道,本件婚姻破綻應是可歸責於上訴人。

㈥、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是有理由的。

六、關於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㈠、①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23日起訴時,得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基礎之婚後財產範圍及價值詳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

②上訴人於107年5月23日起訴時,得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基礎之婚後財產範圍及價值詳如原審附表二所示等情,為二造所不爭(本院卷第169頁、第100頁至第106頁)。

㈡、關於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66,45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第81頁至第83頁),上訴人就此部分也沒有爭執(本院卷第15頁)。

㈢、所以,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366,45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是有理由的。

七、原審判決二造離婚,並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366,45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他的上訴。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上訴人得上訴。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l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附 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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