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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60號
上訴人楊亞萍
邱啟芳即溝仔尾手作輕食
共同
訴訟代理人籃健銘律師
被 上訴 人侯奕匡
王勤雯
王政鈞
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鴻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如疫情期間如何計算所受財產上損失、名譽權及商譽權蒙受損害之計算基準等),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下午14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
法官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5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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