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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徐慧婷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上訴人 林怡君
林錦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1年8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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