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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號
上訴人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瑞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34,63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官 顏維助
法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4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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