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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號
上訴人邱奕豪
邱奕文
邱玉如
共同
訴訟代理人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
被上訴人呂五妹
訴訟代理人范明珠
被上訴人彭萬億
彭萬發
彭芷璇
彭萬昌
彭秀蓮
彭武勇
賴阿桶
賴菊花
賴森妹
賴新妹
沈麗鳳
賴建廷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賴軍位
被上訴人詹蘭嬌
賴辰和
賴湘子
賴姵璇
賴禾溱
賴思婷(即賴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賴玄造(即賴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賴柔靜(即賴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賴宗霖
被上訴人羅武熙
被上訴人羅武瑜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羅舒欣
被上訴人賴星錏
被上訴人劉凰娥(即賴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鍾志雄
法官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7 日
書記官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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