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97,醫上,1,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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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醫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戴啟邗
籃健銘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98年11月30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長宣判時間為98年12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 方 興
法 官 林 德 盛
法 官 王 紋 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芸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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