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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41號
附帶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3,8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0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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