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03,重上,9,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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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立三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元富
陳宏宗即山水軒渡假村飯店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4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04年12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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