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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張瓊瑤
張瑞玲
被上訴人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珍間因給付紅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事 實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或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104年7月14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卻未表明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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