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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孫宗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左玉琴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50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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