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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東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創南
訴訟代理人 吳柏穎
被上訴人 陳明照即軒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第三人擎邦公司提供資料的比對等),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3月4日下午4時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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