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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曾耀銘
訴訟代理人張凱翔律師
林麗珍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 人陳冠甫律師
被 上訴 人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展延至民國113年2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相關卷證亟需調卷了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同年3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臺東庭進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碧玲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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