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11,聲,18,2022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玉珍
法定代理人 吳德修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相 對 人 金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8號),聲請人主張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確認資力符合標準,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

又依原判決所載內容形式上審查,尚難遽認聲請人之本案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