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12,上,51,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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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號
上訴人邱奕豪
邱奕文
邱玉如
共同
訴訟代理人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肆萬陸仟貳佰零陸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壹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一審起訴、第二審上訴。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訴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而不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9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之民訴法第77條之1第5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依民訴法施行法第21條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用之。
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房地。經原審判決分割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㈡經核:
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6,2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至原審於112年7月2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86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50,298元(見原審卷四第18頁),雖因兩造未聲明不服而確定,惟該裁定係民訴法第77條之1第5項修正施行前所為,依前開說明,本件無該規定之適用。故而,本院自得重行核定,不受原審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並應依本院重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應徵裁判費之金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參照),併予敘明。
⒉基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被上訴人已繳納29,314元,應再補繳1,881元。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扣除已繳之43,971元,尚應補繳2,82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4,702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與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鍾志雄
法官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廖子絜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標的名稱
上訴人每人應有部分比例
標的價值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1至7: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
範圍
編號8至15:鑑定單價×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1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1,403,238元
780元/㎡×9,444.88㎡×4/63×3=1,403,238元
2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28,683元
160元/㎡×941.18㎡×4/63×3=28,683元
3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40,818元
160元/㎡×1,339.34㎡×4/63×3=40,818元
4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272,070元
780元/㎡×1,831.25㎡×4/63×3=272,070元
5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9,768元

160元/㎡×320.51㎡×4/63×3=9,768元
6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16,170元
160元/㎡×530.59㎡×4/63×3=16,170元
7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21,450元
160元/㎡×703.83㎡×4/63×3=21,450元
8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2,631元
860元/㎡×16.07㎡×4/63×3=2,631元
9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16,170元

860元/㎡×98.72㎡×4/63×3=16,170元
10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180,504元

860元/㎡×1,101.92㎡×4/63×3=180,504元
11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31,905元

860元/㎡×194.76㎡×4/63×3=31,905元
12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585,699元

860元/㎡×3,575.49㎡×4/63×3=585,699元
13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31,440元

1,100元/㎡×150.05㎡×4/63×3=31,440元
14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304,707元
1,100元/㎡×1,454.28㎡×4/63×3=304,707元
15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4/63
97,143元
2,000元/㎡×255㎡×4/63×3=97,143元
16
花蓮縣○里鎮○○段000○號建物
4/63
3,810元
兩造同意房屋現值以2萬元為計:
20,000元×4/63×3=3,810元
總計


3,046,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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