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12,上,47,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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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7號
上訴人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被上訴人鄭新福

訴訟代理人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林碧玲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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