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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聲請人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勁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謝昀璉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9 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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