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12,重上,8,202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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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
上訴人鍾基忠
訴訟代理人林國泰律師
李永然律師
被上訴人黃謝碧珠
謝介文
謝介三
謝采穎
謝文樹
共同
訴訟代理人吳漢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詳。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訴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66條第4項規定,並準用於計算上訴利益。又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之民訴法第77條之1第5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依民訴法施行法第21條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用之。
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⒈被上訴人應就被繼承人謝明珠所遺留附表編號1至9所示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附表編號1至9「請求移轉登記範圍」欄所示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上訴人。⒉被上訴人應就謝明珠所遺留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嗣本院判准上訴人上開⒈之聲明,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上訴,上訴人復就敗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0至14)提起第三審上訴。
㈡經核:
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9,1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至原審於110年10月4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38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69,390元(見原審卷第61頁),雖因兩造未聲明不服而確定,惟該裁定係民訴法第77條之1第5項修正施行前所為,依前開說明,本件無該規定之適用。故而,本院自得重行核定,不受原審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並應依本院重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應徵裁判費之金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參照),併予敘明。
⒉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土地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應為2,918,386元(計算式:附表編號10至14「標的價值」欄總合),基此,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4,862元,扣除已繳之36,694元,尚應補繳8,16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8,168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鍾志雄 
法官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廖子絜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標的名稱
請求移轉登記範圍
標的價值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課稅現值】
1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14
1,727,996元
730元/㎡×6,627.93㎡×5/7×1/2=1,727,996元
2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62,345元
730元/㎡×375.78㎡×5/11×1/2=62,345元
3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17,995元
730元/㎡×108.46㎡×5/11×1/2=17,995元
4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47,931元
730元/㎡×288.9㎡×5/11×1/2=47,931元
5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77,493元
730元/㎡×212.31㎡×1/2=77,493元
6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254,869元
730元/㎡×698.27㎡×1/2=254,869元
7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14,406元
290元/㎡×99.35㎡×1/2=14,406元
8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547,577元
290元/㎡×3,776.39㎡×1/2=547,577元
9
臺東縣○○鎮○○○段00○號建物
1/2
200元
臺東縣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現值:
400元×1/2=200元
10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63,398元
13,400元/㎡×56.97㎡=763,398元
11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0,472元
13,400元/㎡×41.08㎡=550,472元
12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3,180元
13,400元/㎡×7.7㎡=103,180元
13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13,298元
13,400元/㎡×105.47㎡=1,413,298元
14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8,038元
13,400元/㎡×6.57㎡=88,038元
總計


5,669,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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