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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百弘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黎政諺
兼
訴訟代理人黎萬煌
上列當事人與黃威豐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鍾志雄
法官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8日
書記官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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