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113,抗,9,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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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號
抗告人大唐系統傢俱室內裝修
法定代理人鍾政昌
訴訟代理人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抗告人富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淑蘋
訴訟代理人籃健銘律師
上列抗告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4號所為裁定均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訴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兩造訂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11條並合意如有爭議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業據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2、26頁),本件非專屬管轄,則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即應優先適用。故原法院以兩造於系爭契約第11條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為管轄法院而裁定移送桃園地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 官鍾志雄
法 官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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