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HLHV,93,重上,7,2004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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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丁○○
戊○○
甲○○
乙○○
丙○○
庚○○○
辛○○
己○○
劉徐添金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東縣政府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及上訴人應補足裁判費之餘額均如附表所示,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林 德 盛
法官 黃 永 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 家 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附表:
┌──────┬────────┬──────┬──────┬─────┐
│ 上  訴  人 │ 訴  訟  標  的 │  應徵費用  │  已繳費用  │ 應補費用 │
├──────┼────────┼──────┼──────┼─────┤
│ 丁  ○  ○ │ 0000000 │ 72483 │ 12000 │60483│
├──────┼────────┼──────┼──────┼─────┤
│ 戊  ○  ○ │ 0000000 │ 72483 │     0     │72483│
├──────┼────────┼──────┼──────┼─────┤
│ 甲  ○  ○ │ 0000000 │ 72483 │     0     │72483│
├──────┼────────┼──────┼──────┼─────┤
│ 乙  ○  ○ │ 0000000 │ 72483 │     0     │72483│
├──────┼────────┼──────┼──────┼─────┤
│ 丙  ○  ○ │ 0000000 │ 72483 │     0     │72483│
├──────┼────────┼──────┼──────┼─────┤
│ 辛  ○  ○ │ 0000000 │ 27487 │   6000 │21487│
├──────┼────────┼──────┼──────┼─────┤
│ 己  ○  ○ │ 0000000 │ 24220 │   6000 │18220│
├──────┼────────┼──────┼──────┼─────┤
│ 庚 ○ ○ ○│ 0000000 │ 76195 │   9000 │67195│
├──────┼────────┼──────┼──────┼─────┤
│ 劉 徐 添 金│ 0000000 │114805│ 10000 │ 1048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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