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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蔡文傑
被 告 林思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虎簡字第196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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