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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虎簡字第240號
106年度虎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閔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429號、第5514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閔鴻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王閔鴻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時許,在雲林縣○○鄉○○路000 巷0 號住處,未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魏玉說及持用人陳吟姍(即魏玉說之女兒)同意或授權,先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WeChat)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王閔鴻,再由王閔鴻以其所有之蘋果牌手機(即iphone手機,Apple ID:0000000000、Email Address :a0000000@gmail .com ),輸入上開行動電話,進行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隨即發送簡訊驗證碼至上開行動電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撥打陳吟姍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向陳吟姍佯稱:伊係其友人「浩浩」,請其幫忙代收一封簡訊驗證碼後告知伊云云,致使陳吟姍不疑有他,將所收受之簡訊驗證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再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驗證碼予王閔鴻,王閔鴻即於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中輸入驗證碼,而偽造不實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伺服器購買網路遊戲貨幣而行使之,使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一所示消費金額應附加於魏玉說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帳單費用,王閔鴻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因而詐得具有財產價值之網路遊戲貨幣,足生損害於陳吟姍、魏玉說、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陳吟姍發覺有異,並撥打電話至遠傳公司確認後,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㈡、王閔鴻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1 月23日凌晨1 時58分許,在其上址住處,未經遠傳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持用人黃靖雅同意或授權,先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王閔鴻,再由王閔鴻以其所有之前開蘋果牌手機(即iphone手機,Apple ID:0000000000、Email Address :a0000000@gmail .com ),輸入上開行動電話,進行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隨即發送簡訊驗證碼至上開行動電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撥打黃靖雅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向黃靖雅佯稱:伊係其友人「人毓」,並請其幫忙代收遠傳公司簡訊驗證碼後告知伊云云,致使黃靖雅不疑有他,將所收受之簡訊驗證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再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驗證碼予王閔鴻,王閔鴻即於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中輸入驗證碼,而偽造不實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伺服器購買網路遊戲點數而行使之,使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二所示消費金額應附加於黃靖雅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帳單費用,王閔鴻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因而詐得具有財產價值之網路遊戲點數,足生損害於黃靖雅、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黃靖雅發覺有異,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閔鴻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吟姍、黃靖雅之指證述。
㈢、告訴人陳吟姍、黃靖雅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6 年2 月小額付費帳單、AppleEmail Address :a0000000@gmail . com之使用人資料、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 年1 月23日之iTunes Store商店消費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上網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就付費方式選擇同意將費用附加於行動電話費用中收取之意思,分別輸入告訴人陳吟姍、黃靖雅之行動電話號碼及驗證碼等電磁紀錄,偽造不實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伺服器而行使之,是該等電磁紀錄顯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被告係偽造準私文書並進而行使;
又網路遊戲貨幣或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玩網路遊戲使用,係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而被告行使該準私文書,致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均陷於錯誤,提供被告網路遊戲貨幣或點數使用,被告因而獲取該網路遊戲貨幣或點數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陳吟姍、魏玉說、黃靖雅、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
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被告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復被告為詐取網路遊戲貨幣、網路遊戲點數,而就犯罪事實㈠先後為附表一所示之24次偽造準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及就犯罪事實㈡先後為附表二所示之21次偽造準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分別為被告基於單一犯意下,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所為之數個舉動,俱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犯罪事實㈠、㈡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所犯上開兩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㈡、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不實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伺服器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取網路遊戲貨幣及點數,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足生損害於陳吟姍、魏玉說、黃靖雅、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及遠傳公司,所為應予非難,惟衡以被告年紀尚輕,尚未成年,思慮有欠周全,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告訴人陳吟姍已表示不對被告追究之意,暨考量被告本案之獲利,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現有正當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其因該犯罪行為所直接獲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分別為7,990 元、7,880 元,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犯罪事實㈠、㈡所宣告之罪刑下,分別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交易時間 │ 消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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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新臺幣(下同)1,090 元│
│ │時8 分34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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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9 分18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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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9 分25秒 │ │
├──┼──────────┼───────────┤
│ 4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9 分31秒 │ │
├──┼──────────┼───────────┤
│ 5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9 分38秒 │ │
├──┼──────────┼───────────┤
│ 6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9 分44秒 │ │
├──┼──────────┼───────────┤
│ 7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9 分50秒 │ │
├──┼──────────┼───────────┤
│ 8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9 分56秒 │ │
├──┼──────────┼───────────┤
│ 9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0分2 秒 │ │
├──┼──────────┼───────────┤
│ 10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0分9 秒 │ │
├──┼──────────┼───────────┤
│ 11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0分16秒 │ │
├──┼──────────┼───────────┤
│ 12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0分23秒 │ │
├──┼──────────┼───────────┤
│ 13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0分31秒 │ │
├──┼──────────┼───────────┤
│ 14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0分37秒 │ │
├──┼──────────┼───────────┤
│ 15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0分50秒 │ │
├──┼──────────┼───────────┤
│ 16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1分4 秒 │ │
├──┼──────────┼───────────┤
│ 17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1分16秒 │ │
├──┼──────────┼───────────┤
│ 18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1分27秒 │ │
├──┼──────────┼───────────┤
│ 19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1分36秒 │ │
├──┼──────────┼───────────┤
│ 20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1分46秒 │ │
├──┼──────────┼───────────┤
│ 21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1分53秒 │ │
├──┼──────────┼───────────┤
│ 22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2分1 秒 │ │
├──┼──────────┼───────────┤
│ 23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2分8 秒 │ │
├──┼──────────┼───────────┤
│ 24 │106 年1 月21日晚間10│300元 │
│ │時12分17秒 │ │
├──┴──────────┴───────────┤
│合計消費金額:7,99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交易時間 │ 消費金額 │
├──┼──────────┼───────────┤
│ 1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1,090 元 │
│ │時2分 │ │
├──┼──────────┼───────────┤
│ 2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1,090 元 │
│ │時2分 │ │
├──┼──────────┼───────────┤
│ 3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9分 │ │
├──┼──────────┼───────────┤
│ 4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0分 │ │
├──┼──────────┼───────────┤
│ 5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0分 │ │
├──┼──────────┼───────────┤
│ 6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0分 │ │
├──┼──────────┼───────────┤
│ 7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0分 │ │
├──┼──────────┼───────────┤
│ 8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0分 │ │
├──┼──────────┼───────────┤
│ 9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0分 │ │
├──┼──────────┼───────────┤
│ 10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0分 │ │
├──┼──────────┼───────────┤
│ 11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0分 │ │
├──┼──────────┼───────────┤
│ 12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13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14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15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16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17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18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19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20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 21 │106 年1 月23日凌晨2 │300元 │
│ │時11分 │ │
├──┴──────────┴───────────┤
│合計消費金額:7,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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