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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三七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明益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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