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刑事-HUEM,92,虎簡,428,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甲○○、乙○○共同竊盜,丙○○處拘役伍拾日;

甲○○處拘役貳拾日;

乙○○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四、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明益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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