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
- ㈠、時間:96年11月12日晚間08時許。
-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路888號親密花園汽車旅館830室
-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每次新臺幣(下同
-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 ㈡、證人張慶煌於警詢時之證述。
- ㈢、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員警於上揭時地當場查獲,亦有照
- 三、扣案之使用過保險套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及供違反本法行為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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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6年度虎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
32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雲警螺偵字第09600017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虎尾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 ○○○○○○○ ○○○○○○○○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6年11月12日晚間08時許。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路888 號親密花園汽車旅館830 室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每次新臺幣(下同)2,000 元。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 ○○○○○○○ ○○○○○○○○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張慶煌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員警於上揭時地當場查獲,亦有照片4 張、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可參。
三、扣案之使用過保險套1 個係被移送人所有及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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