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刑事-HUEM,96,虎簡,518,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戒治所強制戒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規定相符,併予依該條例第7條、第9條,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其減得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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