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刑事-HUEM,97,虎簡,352,2008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淨重壹點伍零伍公克、驗餘合計淨重壹點肆玖捌公克,共含包裝袋陸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7 行之「竊盜案件」應更正為「竊盜及毒品案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 淑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