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刑事-HUEM,97,虎簡,388,2008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變造自小客車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欄第12行中段「旅館前,」之後補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科、現尚在監執行中、素行欠佳、復犯本罪、惡性非輕、及其犯罪目的在出售竊得之自用小客車、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