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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戊○○
丙○○
甲○○
丁○○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虎簡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瑞 裕
法 官 蔡 碧 蓉
法 官 廖 淑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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