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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虎交簡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黃瑞井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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