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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虎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月10日雲警虎偵字第980000136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已使用衛生紙一團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1月2日。
(二)地點:雲林縣虎尾鎮○○里○○路57巷36號1樓。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1,000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春福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4 張及雲林縣衛生局性傳染病血清免疫檢驗報告單1 紙。
三、扣案已使用過衛生紙1 團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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