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刑事-HUEM,98,虎簡,63,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虎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
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應更正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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