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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森能
黃玉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森能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玉英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森能及黃玉英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239條前段及後段之通姦及相姦罪。
爰審酌被告楊森能無犯罪之前科、被告黃玉英有違反票據法案件之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酌量渠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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