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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虎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7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文信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包括犯意,自民國105 年12月7 日起至106 年1 月23日止,以陳文信位於雲林縣○○鎮○○里○○00號住處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多數人以撥打電話或以Line通訊軟體、傳真機傳送簽選號碼之方式下注簽賭六合彩。
其賭博方式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作為對獎號碼,不論簽注香港六合彩之二星、三星、四星或特別號,約定以每注新臺幣(下同)74元之代價簽中「二星」(1 組2 個號碼),每注可贏得新臺幣5,700 元、以每注64元之代價簽中「三星」(1 組3 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7,000元,以每注58元之代價簽中「四星」(1 組4 個號碼)每注可贏得75萬元,以每注76元之代價簽中「特別號」每注可贏得3,600 元。
反之,如未簽中,則賭金悉歸陳文信所有。
於上開經營期間內,陳文信每期約獲利1,500 元,共獲利約30,000元。
嗣於106 年1 月24日21時45分,為警持搜索票前往陳文信之上開住處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文信之自白(見警卷第1 頁至第5 頁;
偵卷第6 頁至第10頁)。
㈡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133 號搜索票1 紙、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19張(見警卷第9 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第77頁)。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理由:㈠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其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
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電話或傳真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臺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如聚集不特定之組頭、賭客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則應認電話之裝機地址為賭博場所,且如以住宅經營六合彩賭博,而該住宅既有電話連線可供不特定人來電簽賭,仍不得認其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又所謂「聚眾賭博」,係指聚集多數人參與賭博而言,縱非在一定之空間場地同時聚集多數人,而係利用電話、傳真或網路傳達賭博訊息,以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如職棒簽賭或六合彩組頭等方式供人賭博者,亦屬之。
另按刑法第268條所謂「意圖營利」,僅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確實因而獲利為必要。
本件被告陳文信在上開處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與不特定之賭客進行六合彩之簽注賭博,顯有藉著提供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對賭,以獲取利益之營利意圖。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從而,經營俗稱六合彩、職棒簽賭或地下期指簽賭之賭博,於每日或每週均有香港六合彩開獎、職業棒球比賽或期貨交易之賭博決定輸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依上揭說明,被告所為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而反覆所為者,均係為實質上一罪。
被告所犯上開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 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違法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以謀私利,助長社會大眾之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使人廢時失業,易趨於遊惰,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助長社會賭博風氣非輕,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素行良好,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犯後態度亦屬良好,又其所經營六合彩之時間僅約1 個半月即為警查獲,獲利不高,兼衡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六合彩簽單26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簽賭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警卷第2 頁至第4 頁;
偵卷第7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每期獲利約1,500 元,一共獲利約3萬元等語(見警卷第4 頁);
另於偵查中陳稱:總共獲利約2 至3 萬元等語(見偵卷第7 頁),而查被告自105 年12月7 日起至106 年1 月23日止,以每週二、四、六開獎計算,大約經營20期,以每期獲利約1,500 元計算,獲利共約3 萬元,就此部分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搜索扣押執行處所│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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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anasonic 傳真機│1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 │(機型:KX-F126T│ │ │里1 鄰新興98號 │彩所用 │
│ │W 、機號:%2KBMB│ │ │ │ │
│ │00627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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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HARP 傳真機(機│1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 │型:UX-21 ) │ │ │里1 鄰新興98號 │彩所用 │
├───┼────────┼─────┼───┼────────┼─────────┤
│ 3 │CJT 傳真機(型號│1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 │:UX-66 ) │ │ │里1 鄰新興98號 │彩所用 │
├───┼────────┼─────┼───┼────────┼─────────┤
│ 4 │SANYO 傳真機(型│1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 │號:SFX-33) │ │ │里1 鄰新興98號 │彩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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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HARP 傳真機(機│1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 │型:UX-21 ) │ │ │里1 鄰新興98號 │彩所用 │
├───┼────────┼─────┼───┼────────┼─────────┤
│ 6 │計算機(型號:dt│2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 │-202、ms-2391) │ │ │里1 鄰新興98號 │彩記帳所用 │
├───┼────────┼─────┼───┼────────┼─────────┤
│ 7 │網路型數位錄影機│1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 │(AVS1-503-S) │ │ │里1 鄰新興98號 │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 │ │ │ │ │查獲所用 │
├───┼────────┼─────┼───┼────────┼─────────┤
│ 8 │錄影鏡頭 │2 支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 │ │ │ │里1 鄰新興98號 │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 │ │ │ │ │查獲所用 │
├───┼────────┼─────┼───┼────────┼─────────┤
│ 9 │PHILIPS 錄影電視│1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為免經營│
│ │機螢幕 │ │ │里1 鄰新興98號 │六合彩之犯行遭警方│
│ │ │ │ │ │查獲所用 │
├───┼────────┼─────┼───┼────────┼─────────┤
│ │PHILIPS 電話機 │1 臺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 │ │ │ │里1 鄰新興98號 │彩所用 │
├───┼────────┼─────┼───┼────────┼─────────┤
│ │手機(IMEI:8639│1 支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合│
│ │00000000000 ) │ │ │里1 鄰新興98號 │彩所用 │
├───┼────────┼─────┼───┼────────┼─────────┤
│ │帳單 │25張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被告所有,經營六│
│ │ │ │ │里1 鄰新興98號 │合彩記帳所用。 │
│ │ │ │ │ │※附於芳警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43│
│ │ │ │ │ │頁至第67頁。 │
├───┼────────┼─────┼───┼────────┼─────────┤
│ │簽單 │26張 │陳文信│雲林縣土庫鎮興新│※當場賭博之器具。│
│ │ │ │ │里1 鄰新興98號 │※附於芳警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17│
│ │ │ │ │ │頁至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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