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刑事-HUEM,96,虎簡,503,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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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雖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6年7 月16日甫執行完畢,惟再犯本件侵占遺失物罪之法定刑為專科罰金之罪,並非「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實與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之要件有間,故無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而加重其刑之適用,聲請人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顯有誤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4474號
被 告 丙○○ 男 6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鹽園86-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甲○○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雲林縣崙背鄉○○村○○路農昌巷
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與丙○○於96年8月7日9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路「好姐妹KTV」前橋頭旁,見乙○○所有(於95年10月19日,在雲林縣麥寮鄉○○路204號後面失竊)之車牌號碼VQW-978號機車置於該處,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同將該部機車侵占入己後,以板車將該機車運至雲林縣崙背鄉羅厝村東興137號「德盛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新臺幣300元,2人朋分花用殆盡,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德盛資源回收場」員工賴阿妮證述綦詳,並有被害人乙○○委託人陳昆德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且被告等2人,拾獲該部機車時,該車已甚為破舊,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照片足資證明,又距該車失竊之時間將近1年,衡諸常情,該車如此破舊且失竊時間已久,顯非在一般人正常使用中,是該車應係已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綜上,被告等2人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之罪嫌。
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等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惟查,被告是否有竊取之行為,除上開機車係被告持往變賣外,並無何積極罪證,且本件機車係於95年10月19日失竊,被害人並未看見該車失竊情形。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竊盜行為,尚難遽論以竊盜犯行,惟此與前揭起訴之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檢察官 蒲心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宗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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