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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建榛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虎交簡字第1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一 馨
法 官 陳 秋 如
法 官 李 秋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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