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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虎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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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2月6 日雲警螺偵字第980002214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2月5日上午10時15分。
(二)地點:雲林縣西螺鎮○○里○○路45號2樓第1間房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4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及證人林進江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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