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3,虎簡,156,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姿玫
被 告 弘盟工程行即黃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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