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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姿玫
被 告 弘盟工程行即黃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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