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3,虎簡,168,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68號
原 告 黃玉惠
訴訟代理人 周志昌
被 告 王平和
訴訟代理人 周育材
被 告 王昆河
王來成
王志發
王志印
王秋媛
王嘉銘
王建雄
黃秀玉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濟
被 告 王朝華
王俊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珮瑜
周鳳嬌
被 告 王惠仙
訴訟代理人 王建志
受告知訴訟
人 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瑞華即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根梓即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聰明即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國正即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八頁第十至十一行關於「(設定權利範圍16分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16分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顯係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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