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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虎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邱靖凱
被 告 陳旭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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