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4,虎小,32,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小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欽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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