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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救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郭張清缺
郭同會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104 年度虎救字第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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