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4,虎簡,122,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22號
原 告 薛宜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福財間承租權名義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具體內容,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將附件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關於移轉權利範圍之應有部分,分別移回原告所有」,惟原告起訴狀中並未檢附附件一,即原告請求移轉之標的已不明確,又據原告當庭稱請求被告移轉西螺果菜市場之攤位予原告,而西螺果菜市場之攤位並非應有部分,且西螺果菜市場之攤位之所有權亦非被告所有,與原告起訴之聲明未恰,致未能特定原告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亦無從防禦,本院無從判決,縱有判決將來亦無從執行,揆諸前開說明,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