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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李富枝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蔡松坤
蔡松香
蔡志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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